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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跨省通办”实施方案》和《开具户籍类证明“跨省通办”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全力推动高频户政业务“跨省通办”工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制定了《户口迁移“跨省通办”实施方案》和《开具户籍类证明“跨省通办”实施方案》。现将两份方案予以转发,请各单位组织民警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全国范围户口迁移“跨省通办”实施方案 2.全国范围开具户籍类证明“跨省通办”实施方案
2021年12月6日 附件1 户口迁移“跨省通办”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按照公安部《关于传发<户口迁移、户籍类证明“跨省通办”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公治安明发〔2021〕217号)及《关于深入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全力推进高频户政业务“跨省通办”的通知》(公治安明发〔2021〕410号)部署要求,纵深推进户籍业务“放管服”改革、提升户政服务便利化水平,现就户口迁移“跨省通办”事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纵深推进公安户籍管理“放管服”改革,不断改进公安机关户籍领域政务服务,依托公安部“公安部跨地域户口迁移信息网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优化业务工作流程,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实现户口迁移“跨省通办”。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需求导向。聚焦群众普遍关心的户口迁移高频政务服务需求,推动服务供给与群众需求有效对接。二是坚持改革创新。创新工作理念和制度机制,优化再造业务流程,强化业务协同,打破地域阻隔,推动跨省联通和上下联动。三是坚持便民高效。优化服务方式,丰富办事渠道,努力实现“就近办、一地办”。四是坚持管服并举。加强“跨省通办”业务流程优化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三、具体内容 (一)适用事项。 工作调动户口迁移、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户口迁移、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移、夫妻投靠户口迁移、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等5个事项“跨省通办”。 (二)应用场景。 申请人只需向拟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机关协同办理户口迁移,实现迁入地一站式办理。申请人因个人原因拒绝选择“跨省通办”服务的,迁入地公安机关应按原规定办理迁移手续。 (三)工作流程。 1.申请受理。申请人根据迁入地户口迁移政策规定,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落户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迁入地公安机关审核同意迁入的,可自愿选择“户口迁移‘跨省通办’服务”。 2.准予迁入。迁入地公安机关应打印留存《准予迁入证明》,推送至“备案系统”,并在2 个工作日内依托“备案系统”中“迁移信息核验专管员查询”功能,通过政务微信或电话告知迁出地公安机关及时开展迁出登记工作和申请人联系方式。 3.迁出登记。迁出地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准迁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查,联系申请人核实户口迁移具体情况,确认无误后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打印留存《户口迁移证》,推送至“备案系统”,通过政务微信或电话告知迁入地公安机关及时办理迁入手续。 4.办理迁入。迁入地公安机关收到迁出信息后2个工作日内应通过备案系统进行核查,核实确认无误后通知申请人持迁出地《居民户口簿》办理落户手续,迁入地公安机关对迁出地《居民户口簿》进行缴销或作迁出标注。 (四)启动时间。 自2021年12月1日起,启动户口迁移事项“跨省通办”。各地要组织做好“跨省通办”试点工作政策解读,严把业务规范,推动“跨省通办”事项规范化运行,实现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治安户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扎实开展政策培训、业务指导,确保户口迁移“跨省通办”事项高效落地。 (二)密切协作配合。要按照省、市、县(市、区)派出所四级定期维护“公安部跨地域户口迁移信息网上备案系统”中迁移核验专管员信息。派出所要明确专人负责“跨省通办”业务受理,及时办理新增业务请求,严格按照承诺期限办理、办结,确保户口迁移“跨省通办”业务协同高效运行。 (三)加强督促指导。要加强对本地户口迁移“跨省通办”工作的跟踪督促和检查指导,发现改革措施不落地、工作落实不到位、协同配合不主动、业务办理超期超时等问题,第一时间予以纠正,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附件2
开具户籍类证明“跨省通办”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按照公安部《关于传发<户口迁移、户籍类证明“跨省通办”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公治安明发〔2021〕217号)及《关于深入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 全力推进高频户政业务“跨省通办”的通知》(公治安明发〔2021〕410号)部署要求,纵深推进户籍业务“放管服”改革、提升户政服务便利化水平,现就全国范围开具户籍类证明“跨省通办”事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纵深推进公安户籍管理“放管服”改革,不断改进公安机关户籍领域政务服务,依托公安部迁移信息核验专管员联络机制,密切协作配合,优化业务工作流程,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全国范围开具户籍类证明“跨省通办”。 二、基本原则 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对标公安部试点方案,坚持目标导向、突出工作重点,创新工作理念和制度机制,优化再造业务流程,强化业务协同,打破地域阻隔,实现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户籍居民可异地申请开具户籍类证明。 三、具体内容 (一)适用事项及应用场景 居民跨省就业、就学、居住的,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取得居民户口簿的,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开具户籍类证明,受理地(实际居住地)和户籍地公安机关实现信息材料流转,由受理地公安机关开具。 (二)工作流程 (1)申请受理。申请人向受理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可选择户籍类证明“跨省通办”服务,交验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申请表。 (2)信息流转。受理地公安派出所当场对申请人的身份、申领条件进行核验,符合条件的,依托“迁移信息核验专管员查询”功能,查询、告知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同时将受理信息及当事人申请材料通过传真等方式传输至户籍地公安派出所。 (3)信息查询。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收到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身份信息查证,并将证明内容通过传真等方式反馈至受理地公安派出所。如果存在申请人身份无法查证或查证信息不一致等问题的,受理地公安派出所应告知申请人前往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4)出具证明。受理地公安派出所依据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反馈的证明内容出具证明(见附件1),加盖受理地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并通知申请人领取证明。受理地和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均须留存相关材料备查。 (5)特殊情形。对于申请人申请出具的证明信息,如受理地公安派出所能够通过全国人口信息系统直接获取的,可以现场为申请人出具证明(见附件2),并将有关开具证明情况反馈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三)启动时间 自2021年12月1日起,启动开具户籍类证明“跨省通办”。各地要组织做好“跨省通办”工作政策解读,严把业务规范,推动“跨省通办”事项规范化运行,实现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前期我省与山东省之间开具户籍类证明“跨省通办”试点工作方案不再执行,按本方案规定流程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治安户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扎实开展政策培训、业务指导,统筹推进开具户籍类证明“跨省通办”相关工作,确保开具户籍类证明“跨省通办”事项高效落地。 (二)密切协作配合。各地要按照省、市、县(市、区)、派出所四级定期维护“公安部跨地域户口迁移信息网上备案系统”中迁移核验专管员信息。派出所要明确专人负责“跨省通办”业务受理,及时办理新增业务请求,严格按照承诺期限办理、办结,确保户籍类证明“跨省通办”业务协同高效运行。 (三)加强督促指导。各地治安户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开具户籍类证明“跨省通办”工作的跟踪督促和检查指导,发现改革措施不落地、工作落实不到位、协同配合不主动、业务办理超期超时等问题,第一时间予以纠正,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附件1: 户籍事项证明 (“跨省通办”专用)
附件2: 户籍事项证明 (“跨省通办”专用)
附件1户籍事项证明.docx 附件2户籍事项证明.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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