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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开展电动四轮汽车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维护广大群众出行安全,创造有序、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预防交通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电动四轮汽车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全市范围内道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整治对象 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符合依法登记挂牌条件、不具备上道路行驶的安全技术条件、仅能在景区、场(厂)内等内部封闭区域运行的电动四轮汽车,含非国标燃油、老年代步车。 三、整治阶段 第一阶段(即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重点查处上道路行驶的电动四轮汽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等违法行为。 对于电动四轮汽车上道路行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以劝导警告为主;同时存在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逆向行驶、违反规定停放等违法行为,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阶段(自2025年5月1日起):对上道路行驶的电动四轮汽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等违法行为进行常态化查处,并依法予以处罚。 四、整治措施 (一)广大市民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各街道办、镇政府要加大辖区学校、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宣传力度,使驾乘电动四轮汽车安全出行理念深入人心。 (二)驾驶拼装的电动四轮汽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电动四轮汽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给予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 (三)公安交管部门将对相关违法情况通报至其所在单位、社区、居委会,对情节恶劣者依法予以曝光。 整治行动中,对阻挠、妨碍公安交警依法执行公务或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切勿轻信老年代步车、观光车等类型车辆“无需挂牌照、无需考驾照”等虚假宣传,要从自身安全出发,增强安全意识,购买、驾驶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四轮汽车(可通过互联网http://app.miit-eidc.org.cn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查询)。要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抵制各类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共同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4年10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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