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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一男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处罚
字体[ ] 【日 期:2024-07-19 】 来 源:   来源:公安局【视力保护色:          】

造谣传谣

扰乱的是人心

影响的是社会正常秩序

编造传播谣言

误导网民

严重扰乱网络秩序和社会秩序

不仅挑战社会道德底线

更是触犯法律红线



案情经过



7月16日,大峪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获悉,辖区居民王某森在抖音平台发布一条不实信息,民警彭鹏、张硕迅速传唤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经查,王某森在一“微信聊天群”中看到某地施工现场发电风车倒塌的视频,为博人眼球,提高账号流量,王某森于7月15日在其抖音账号上转载发布该段视频,并加上#济源济源#,以此误导网民,该视频被网友大量转发,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目前,王某森对其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济源警方责令其删除相关信息,并依法给予王某森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面对网络谣言,我们必须擦亮双眼,切勿相信、转发未经核实的不实信息。一切利用互联网制作、复制、传播不实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都将会受到法律追究!

请广大网友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不臆断凭猜测发布消息,远离网上不良信息。当我们发现谣言、虚假信息时,要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让我们携手共创共建共享健康网络环境!

法条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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