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085/2022-00424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21日
标  题:
​ 哪些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哪些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两种情形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2.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底部栏目

主办: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公安局 电话:0391-6693389

地址: 济源黄河大道中段110号 备案号: 豫ICP备2022022138号-1

豫公网安备: 41900102410947号 网站标识码:419001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