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085/2023-00450
主题分类:
公安
发布机构:
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3年07月05日
标  题:
​ 关于《对见义勇为性质行为人员的表彰奖励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对见义勇为性质行为人员的表彰奖励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见义勇为工作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思想教育、道德教化,改进见义勇为英雄模范评选表彰工作,让全社会充满正气、正义”、“发展壮大群防群治力量,营造见义勇为社会氛围,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二、出台依据

根据中央政法委、省见义勇为基金会会议精神及济源市政府原副市长、公安局局长武胜伟“要以小奖多奖扩大见义勇为奖励覆盖面,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的讲话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三、出台目的

为了鼓励和表彰那些在危急时刻展现出勇敢和无私精神的个人。这些人通常是在面临危险、冒着生命危险或伤害的情况下,主动采取行动来保护他人的安全和财产。他们的行为展现了社会责任感和人道主义精神,对社会公共利益做出了巨大贡献。通过表彰和奖励这些人,可以激励更多的人积极参与到见义勇为活动中,增强社会的安全感和稳定性。同时,这也是对他们奉献精神的一种公正认可和回报。

四、主要内容

本《实施办法》表彰奖励的对象为非因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的合法行为,但达不到《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所规定的见义勇为确认条件。

具有见义勇为性质行为人员的主体特征是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人员。

具有见义勇为性质行为人员保护的客体特征是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具有见义勇为性质行为。

具有见义勇为性质行为的主观方面是行为人在实施见义勇为性质行为时,主观目的是为了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少受不法侵害或其他损失,行为具有正义性,能做到积极有为、勇为。

具有见义勇为性质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遇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或其他危险时,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的合法行为。

确认具有见义勇为性质行为,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职责义务、行为效果、危险程度等因素。

被确认为具有见义勇为性质行为,事迹一般的奖励300-500元,事迹突出的奖励600-800元,事迹特别突出的奖励900-1000元。

济源市见义勇为协会对申报(举荐)的见义勇为性质行为负责评议确认。

本办法由济源市见义勇为协会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391-6855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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