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对见义勇为性质行为人员的表彰奖励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积极宣传举荐,深入推进见义勇为工作。
济源示范区公安局 济源市见义勇为协会
2023年7月3日
关于对见义勇为性质行为人员的
表彰奖励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见义勇为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营造“人人崇尚见义勇为、人人支持见义勇为、人人敢于见义勇为”的浓厚社会氛围,建设平安法治济源。根据市见义勇为协会办公会、理事会研究,经示范区公安局同意,报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批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奖励表彰的对象为达不到《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所规定的见义勇为确认条件,但具有见义勇为性质行为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奖励:
(一)制止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制止正在实施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提供重要情报信息,协助有关国家机关维护社会稳定,打击违法犯罪,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救人、抢险、救灾等活动中表现突出的;
(五)其他具有见义勇为性质行为的。
第二条 申报人或举荐人可以是行为人,也可以是见义勇为志愿者、近亲属、受益人、目击者、机关、单位等。
第三条 受理单位为事件发生地公安派出所、办案单位、市见义勇为协会。
第四条 接到申报或举荐后,公安派出所、办案单位要及时调查核实,并在五日内出具证明材料。
第五条 市见义勇为协会收到证明材料后,对见义勇为性质行为进行审定。对确认为见义勇为性质行为的人员(群体)给予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金,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六条 对确认为见义勇为性质行为人员(群体)的事迹及时宣传报道,通报到所在单位、镇、办见义勇为工作站。
第七条 对济源户籍居民在外地具有见义勇为性质的行为,未受到发生地相关部门表彰奖励、核实属实的,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济源市见义勇为协会负责解释。